“拒执罪”是打击拒执行为最严厉的手段,也是兑现维护司法权威最有效的措施。为此,平南法院选取一起2022年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列予以公布,通过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制裁,督促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4年9月,双方签订合同书,黄某获得了某某公司的承包经营权,后因在经营管理方式上意见不统一,黄某与黎某于2016年7月签订了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签订后,黎某没有根据约定退还黄某的投资款。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及违约金给黄某。黎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平南法院向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黎某未按期缴纳执行款项,也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经查明,执行期间,黎某在其个人独资经营的某某培训学校使用的土地被征收并获得116万余元补偿款的情况下,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是分三次将所得的116万元征地补偿款转移给其前妻谢某。案经审理,平南法院于2022年9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黎某明知其在法院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仍将征地补偿款分多次转移给其前妻,故意逃避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存有侥幸心理,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的只能是最终的刑事制裁。黎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偿还了20万元债务且取得了申请人黄某的谅解,却仍然不能抵消其转移财产的恶意,因此其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贵港市中院经审理,依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字/执行局 何业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