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叫人家“小甜甜”、“小宝贝”,让我护肤、帮我付房租,分手后你一纸诉状将我诉至法院叫我还钱......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大壮”(化名)诉称其赠与被告“小美”(化名)的152153.65元系以缔结婚约赠送的,因被告提出分手,经原告多次挽留无果,原告为被告花费的款项导致原告的生活无以为继,收入不够偿还贷款,靠借贷度日,要求被告返还152153.65元。
“小美”辩称,恋爱期间双方都有相互的微信转账往来,原告转给被告的款项大部分是属于节假日之间的赠与,还有部分是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原告扇了被告耳光后祈求被告和好而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此外的部分是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房租、购买生活用品和礼品等共同开销,双方属于恋爱阶段,并没有达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原告赠与给被告的财产也不符合彩礼的特征。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壮与“小美”从2019年11月开始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于2022年3月分手。期间,大壮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其中部分转账备注“爱你就是了”、“老婆开心”、“老婆双节快乐阖家幸福”、“我爱你”、“护肤品”、“酒吧”、“房租”、“祝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的精神损失费”、“宝贝,对不起”等内容,原告通过微信支付转账了194019.01元给被告,其中单笔金额万元以上为三笔20000元(均无转账说明)以及一笔30000元(无转账说明);被告也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其中部分转账备注“老公2021快乐”、“老公大人父亲节快乐”、“宝生日快乐呀”、“我也爱老公”等内容,被告通过微信支付转账了26240元给原告,其中单笔金额万元以上为一笔20000元(无转账说明)。
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其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年薪30万元,2021年在南宁市买房,月供差不多6000元,其没有向被告求过婚,也没有见过被告父母。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节日问候、购买日用品等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特意赠与等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财产后,在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本案中,原告赠与被告的款项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多次非大额完成,且有相当部分是表示节日祝愿的赠与,原告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赠与金额等因素,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撤销赠与从而可以向被告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故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大壮”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不管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应当谨慎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要在恋爱时挥霍,在分手后才想起来要节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