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变迁,女同胞们找年龄比自己小的男生结为伴侣最后步入婚姻殿堂的情况也不断增加。但是一份美好的爱情,需要的不仅仅是双方所谓的情投意合,对对方的“诚实”也是维护爱情非常重要的“佐料”。
“95后”男孩匡某就邂逅了这样的一位自称“90后”的女朋友,双方在同一家公司就职,不久之后便擦出了爱情的火花。情深意浓地相处一段时间后,他的女朋友发现自己怀孕了,在他和女朋友开始谈婚论嫁的时候,他的女朋友才向他承认自己是一名“85后”双方年纪相差近十年,尽管匡某受到了“巨大的”打击,他不敢相信一直以来相处的女友与自己年龄跨度竟如此之大。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匡某仍决定接受自己女朋友隐瞒年龄且年纪比自己大近十年的事实,准备与女友完婚。但是女友又向他“坦诚”了另一个事实,就是自己有一名私生子,并要求与匡某共同抚养这名不是匡某所出的私生子。接连遭受打击的匡某无法接受,便与女朋友分手。
一年后,已经是前女友的女子将匡某诉至法院,要求匡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女子生育期间工资损失25000元、保姆费用万余元、去月子中心进行产后恢复项目万余元及其他医疗费用等。本院法官在结合事实及法律后作出具体判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等费用予以支持,对法律没有规定应当支持的保姆费用、去月子中心进行产后恢复的费用及生育期间工资损失予以驳回,对要求偏高的抚养费结合经济情况予以调整。即维护了孩子的权利,也驳回了一些无法可依也无理可循的要求,主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官小贴士:热恋中的男女,一定要注意好“安全”,同时对自己的情况也不要加以隐瞒,也许坦诚一些对大家都好,也不至于对簿公堂。而且草率地未婚生子,既是违反公序良俗,也是对自己孩子的不负责任。
而且,在生育的问题上并非所有的费用主张都会得到支持。法律只支持“必要”的费用,如请保姆、去月子中心进行高额的矫形课程这些都属于高消费,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的范畴。以及生育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国家法律已经规定了生育期妇女是带薪休假,自然就不存在所谓生育期间的“工资损失”,即使是生育期间没能得到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的待遇,也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而非向孩子的父亲主张。(丹竹法庭 杨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