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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法院:女子网曝商家,商家不堪网暴——索赔5000
作者:潘文华  发布时间:2022-12-16 10:43:27 打印 字号: | |

因车辆在商铺门前被扎车胎心生不满林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多次发布视频剑指“黑心商家”认为商誉受到影响的黄老板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林女士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林女士于2021年1月13日将小车驶入原告黄老板经营的商铺门前公共停车位内,在其将驶离过程中,发现车轮边疑似被人刻意放置了“爆胎钉”。

林女士随即用手机将正对着车位的黄老板商铺进行拍摄,配上一段“......商家放钉,生意好得哪里去......”的文字制作成短视频,分二次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黄老板不多久便发现自己商铺被“网暴”,评论区里的网民无一例外都在指责他的不是,黄老板坚称自己没有放置铁钉扎人车胎,气愤之下一纸诉状将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费共计5000元。

当庭道歉促和解

法官经查,林女士确实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相关视频,但在其发现舆论正在逐渐发酵时,便删除了涉事视频,制止了其行为给黄老板本人及黄老板商铺的社会感官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钉子是黄老板放置在公共停车位上。

经过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耐心沟通释法明理,林女士表示愿意当庭向黄老板道歉,黄老板见林女士态度改变,也表示接受道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下,网络媒介大行其道,各类短视频APP成为人们常用的交流、娱乐工具,同时也出现不少因拍摄、发布短视频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广大网民在拍摄发布视频时要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维权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不应采取过激言论攻击谩骂,若是侵害他人名誉权,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