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后送修,修完取回车却发现汽修店使用了二手配件,该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欺诈?车主诉求侵权赔偿,法院是否支持“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顺利调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
冯某的轿车因事故受损后被交至某汽车维修服务部修理,期间,经保险公司定损、核价,冯某和某汽车维修服务部均同意按35000元的维修金额维修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依约向某汽车维修服务部支付了修理费。某汽车维修服务部修理完毕后将车辆交还给冯某,冯某发现某汽车维修服务部维修的车辆配件为二手配件,认为属于欺诈行为,要求某汽车维修服务部退回35000元维修费,某汽车维修服务部不同意,冯某遂诉至该院要求某汽车维修服务部退还已付维修费及赔偿三倍维修费。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该案纠纷的发生在于双方当事人在汽车维修之前未对维修项目、维修标准、配件质量等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双方举证的证据,综合考虑汽车损坏程度、维修价格、使用二手配件或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修理店行为尚未构成欺诈,但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某汽车维修服务部支付赔偿款2万元给冯某,并已履行完毕。该案以调解化纷形式结案,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同时,该案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仍需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呢?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行为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故意夸大商品性能。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火热,法律制度势必日臻完善。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打击和惩罚经营者的恶意欺诈行为亦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进程中的重点,惩罚性赔偿制度确认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为广大消费者向奸诈经营者维权保驾护航。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务必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同时注意将与消费者的合意事项及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消费者亦应注意交易过程中,将双方交涉材料、合同等资料保管固定下来,以便权益受损向经营者追偿时,证据齐全,更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在发现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贴士: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