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邻友好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自古便有“千里家书只为墙”的典故一直流传至今。在现实生活中,与自己的邻居友好相处,也是社会价值观一直所倡导的。与邻为恶,往往双方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如果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的时候,首先是要保护自己,其次是需要保持克制。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丹竹人民法庭审结二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这就是邻里间争执没能保持克制引起的官司,双方当事人互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68岁女子林某与66岁男子唐某是邻居,两家人因双方界址问题曾经有过争执,在上世纪90年代末经当地政府和司法所调解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也都确立了界址相安无事二十年,但最近双方又因界址问题发生争吵。林某在界址附近路过时遭到唐某挑衅,唐某甚至动手想挪动界址的标志物,林某见状则上前按住标志物阻止唐某挪动,唐某则趁林某弯腰按住标志物时,伸手去抬林某的脚致林某摔倒受伤,唐某自己也因保持不了平衡摔倒在地。此后,林某和唐某都住院治疗并都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自己受伤治疗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唐某动手企图搬走界址标志物在先,后在林某阻止其搬动界址标志物时又先行动手抬动林某右脚导致林某受伤,虽然唐某自己也因此摔倒,但唐某应承担本次冲突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80%),女子林某在处理冲突时不够理智,亦挑衅唐某,故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20%)。另,唐某将与本案无关的高血压、糖尿病等住院治疗费用混在受伤治疗费用中,法院对与肢体冲突受伤无关部分的医疗费用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唐某赔偿林某17786.31元,林某赔偿唐某1036.99元。
该案中,二人处于本应颐养天年的年纪,却因一桩已经解决多年纠纷再起冲突,给邻里关系蒙上了阴影甚至是对簿公堂,打架伤身破财,最终还要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实为得不偿失。“千金买房,万金买邻”,邻里之间应和谐相处,互帮互助,及时友好沟通解除矛盾,切勿一时冲动,采取过激行为。(杨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