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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鱼塘修筑引纠纷,释法说理泯恩仇
作者:何业健 韦勇麟  发布时间:2022-11-11 11:27:49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因为行使自己的某些权利,从而妨害到他人权利的行使,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最终积怨越来越深,直至最后对簿公堂。

事情源于宁某鑫、宁某华、宁某毫三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修筑鱼塘,破坏了原有的引水渠道,导致宁某正、宁某枢、宁某彬、宁某飞四人共同承包的农田无法灌溉。

2020年11月17日,经平南县水利局组织双方调解,水利局作出纠纷调解意见书,认定宁某鑫三人修筑鱼塘毁坏农田灌溉渠道,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农田灌溉,要求宁某鑫三人在30日内修建完成优先灌溉下游农田的永久性引水通道。之后宁某鑫虽在其鱼塘水泥塘基处安装有直径17公分胶水管与未被钩挖的原水渠部分相连,但未能解决原告承包田的灌溉问题。宁某正四人无奈之下,遂一纸诉状将宁某鑫三人递交到法院,案经审理,该院判决宁某鑫三人在案涉农田上修筑一条优先灌溉下游农田长75米、宽25厘米、深25厘米的永久性引水通道,恢复上游水渠与下游水渠引水畅通。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马到现场勘查情况,并主动到双方当事人家里了解的情况,在得知双方当事人因积怨已久,被执行人因咽不下这口气,才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后,执行法官耐心对其进行疏导工作,对被执行人说:“现在案件已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了,我们执行人员来这里就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但考虑到你们双方都是同村,又是邻里,如只为一口气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就会触犯到法律,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岂不是得不偿失了。”被执行人听后有所松动,于是执行法官的继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被执行人终于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仅隔一周后,11月8日执行法官再次到现场时,被执行人已主动按判决书修筑引水通道,恢复上游水渠与下游水渠引水畅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并在笔录上签字,案件顺利执结。至此,一起矛盾尖锐的邻里纠纷,一笑泯恩仇。

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平南法院执行干警将继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执行办案中兼顾情理法,体现司法温度,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案件,顷情顷智调矛盾、保稳定,解纠纷、促和谐,以实际行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何业健 韦勇麟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