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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作者:梁嘉威  发布时间:2022-06-22 12:00:27 打印 字号: | |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也是国家的未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法定义务,更是社会的重要责任。夫妻吵架闹分居离婚,孩子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法庭庭长赵松讲述了近期审理的一件涉及孩子合法权益的离婚纠纷案,并分享了他的一些看法。

近日,大安法庭受理了一件因离婚纠纷案件。黄先生与何女士在1996年时经别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生育了三个女儿:黄大妹、黄二妹、黄三妹。黄大妹、黄二妹现已成年,黄三妹尚在读小学。2017年年初何女士因家庭琐事与黄先生发生矛盾,遂离开黄先生家独自外出务工,至今未回过黄先生家。2022年1月24日,何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和何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充分了解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女儿,双方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后因何女士外出务工后,双方相处时间减少,未能及时有效地沟通,造成双方在生活产生矛盾。日后只要双方遇事多沟通,从维护完整、美满的家庭目的出发,共同照顾孩子,双方夫妻感情可以修复和好的。遂判决不准予何女士与黄先生离婚。

同时,在案件受理后,赵松法官发现,何女士作为法定监护人,自2017年以来没有对未成年的女儿进行探望,亦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主观上忽视了女儿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女儿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义务人予以训诫,并向何女士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何女士多关注女儿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女儿及其父亲、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关心和了解女儿成长的详细状况,积极引导女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法官提醒】

父母是子女的保护伞、是孩子成长的启蒙老师,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关注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履行照顾被监护人日常生活及学习,承担陪伴、保护、探望等义务,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并不因何种缘由而改变,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出《家庭教育令》是作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是为了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同时,也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白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不仅是伦理道德责任,同时也是法律责任。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