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来还款,请帮我解除失信、限高措施。”高考期间,一直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何某在高考期间心急如焚地联系平南法院执行干警,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和解。原来何某的孩子正在参加高考,担心其失信行为会影响孩子的入学录取,所以请求法院尽快解除其失信、限高措施。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18年8月,双方协商一致,与他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公司。同年10月,林某退伙,被告何某以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一张3万元给林某收执,却履行承诺。林某遂何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何某偿还林某本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何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该院立即向何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何某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何某名下的存款。因不足以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该院对何某实施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月7日,何某携带现金当场履行所拖欠的债务共计3.25万元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法院当即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