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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法院为你解答:买了保险,在什么情况下将会被拒赔
作者:甘艳  发布时间:2022-05-09 17:40: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

平南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公司拒赔案件

提醒广大市民

保险公司对类似情形可能拒赔

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赔?

买了保险,在什么情况下将会被拒赔呢?

没有取得驾驶证开车,

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人身意外险吗?

答案:按约定,不能。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系平南某公司的员工。2020年10月14日,该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载明保险人已经告知本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提示本人特别阅读黑体字标注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经向本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本人已经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投保单末尾有该公司的盖章。该保险单保险条款第七条黑体字标注:“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四)被保险人饮酒驾车、醉酒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2021年1月2日,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成大道由南往北方向在右侧机动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由相对方向行驶,在某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2月8日,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

涉案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李某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根据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现原告李某的父母和平南某公司称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故免责条款对原告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上述第七条文本内容为黑体字标注,而投保单载明保险人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平南县某公司也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已对投保人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甘艳)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