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况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跌落,此时最严重的情况就是造成工人的死亡,那么施工过程中工人摔死责任怎么划分?来看平南法院近期判决的一起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5日,某路桥公司法人赵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某收购站负责人曾某,双方通过微信、见面的方式跟赵某联系收购废铁,并达成口头协议。赵某后将吊车操作及切割两个废铁水泥中转罐工程交给该收购站的负责人曾某,并支付了800元报酬。
2021年1月4日,该收购站负责人曾某叫来4个工人帮其收购两个废铁水泥中转罐,四人分工合作,曾某明负责吊机操作把铁架放低让工人切割,曾某权负责用钢丝揽扎好铁架,林某负责切割方形料斗,曾某东负责切割圆筒料斗。当天11时30分许,曾某东在切割完一根钢槽时出现意外,被钢排击中头部,不治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
平南法院一审认为,第一,路桥公司作为涉案废铁水泥中转罐吊机、切割工程的定作人,选任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收购站进行施工,在选任方面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其承担10%民事责任。
第二,关于收购站的民事责任,首先,收购站在执行承揽活动中未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即雇佣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曾某东进行施工,未尽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其次,曾某明与曾某东共同为收购站提供劳务过程中,曾某明未尽到协作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收购站作为接受曾某明劳务的一方,曾某明应承担的责任,由收购站承担。因此基于收购站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以及替代责任情形,结合本案事情的起因、情节、损害结果以及过错程度,确定由收购站承担60%民事责任。
第三,收购站作为回收公司的分支机构,以收购站名义从事废铁旧金属等物质购销工作,本案可先以收购站经营管理的财产对涉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收购站经营管理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债务的,由回收公司承担。
第四,死者曾某东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切割作业,在事故中冒险作业,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情认定其自负30%民事责任。
据此,平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路桥公司赔偿89626.36元给原告(被害人家属);二、被告收购站赔偿537758.19元给原告(被害人家属)。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依法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覃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