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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燃"!平南法院公布3起失火烧山典型案例
作者:潘文华  发布时间:2022-04-02 10:29:06 打印 字号: | |

清明时节,为缅怀先人,不少人都要去祭祖扫墓寄托哀思,但若防火意识薄弱,稍有操作不慎,火种飞溅落入枯枝草丛中,极易引发火灾,不仅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为此,平南县人民法院整理了三起失火烧山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安全用火的重要性,敲响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的警钟!

案例一  

农夫烧草焚山林 投案仍要获缓刑

2021年5月22日19时,被告人甘某在平南县大洲镇某村山岭上点火烧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大量林木被烧毁。经鉴定,事故造成山林过火面积为17.99公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甘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二  

星星之火燎原势 马虎焊工判三年

2021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梧柳高速某路段安装塌方防护架作业,张某在焊接防护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飞溅的火星点燃了周边杂草堆并引发山林火灾。事故造成山林过火面积为22.4公顷。另查明,张某在面对公安民警讯问时存在并未如实供述部分重要事实的行为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

祭祖燃炮莫大意 失火烧山悔不及

2021年8月29日,被告人梁某在平南县思旺镇某村山岭上祭祖,因燃放鞭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事故造成山林过火面积为31.08公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失火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无论是清明祭祖,抑或是进山林务农务工,我们更注重倡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相关规定,唯有敬畏自然,遵守法律,才能避免粗心大意者“引火烧身”。(潘文华)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