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3月15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黄富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于2021年9月20日12时许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样驾驶摩托车的韩某发生碰撞并致使韩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韦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韦某承担此次事故全责。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并当场翻供,承办法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通知了证人出庭。证人在法警的引领下出庭宣读保证书并就被告人的抓获经过、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过程,接受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审判长的发问,让该案需要查清的上述事实当庭得以查清。案件将择期宣判。
此次法院依法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解决了案件关键争议,实现了庭审的实质化,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同时也为以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积累了经验。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创新审判模式,推动形成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刑事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潘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