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平南法院:情侣分手竟在法庭上翻脸“算账”?
作者:陈枢文 谭永范  发布时间:2022-02-21 10:04:08 打印 字号: | |

当下移动支付便利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对爱情保持向往和期许的同时也要警惕因钱财引发经济纠纷否则分手后不仅会伤心甚至会伤钱近日平南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六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情侣一个半月内转账6万多元?是借款抑或共同生活支出?

基本案情

原告小思与被告小东是老乡,在相识一个月后便发展成情侣关系并交往了五个月。期间,小思多次向小东转账,金额共计6万余元。2019年3月的某一天,小思突然联系不上小东,原来是小东拉黑了小思的微信、支付宝和电话,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小思认为,小东在恋爱期间以欠缺资金周转及其他各种理由向其借款,均未约定借期,借款后小东仅归还过4千元,余下5万多元至今未还,小思多次追索无果只能将其诉至法院。被告小东认为,其确实收到了原告小思的6万余元款项,但并不是小思所称的借款,系因双方恋爱,小思主动转给他的,用于双方的日常共同开支,并非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小思与被告小东在交往五个月期间,小思在广东省D市工作,小东在广东省Z市工作,双方并未同居生活,只是偶尔在一起。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28日,原告小思通过支付宝向小东转账汇款数次,总金额为6万余元。小东在此期间亦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1万余元给小思。

法院审理后认为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可能会涉及共同的消费支出、赠与和借贷等几种形式。小思主张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而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以及出借人实际出借资金两个要件。小思提交了转账记录,小东亦承认收到了转账,本案中出借人实际出借资金的要件已经成立。结合小思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明细中的具体交易时间、频率、数额,对于转账数额较小的应认定为是情侣之间为维护或者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与,不宜认定为借贷;但是对于数额较大(1000元及以上,不包含特殊含义数额的)的转账,显然超过了情侣之间的日常共同消费水平及一般赠与的额度,期间小思向小东追讨还过款,小东也有过因资金周转向小思借款的意思表示,并已归还过部分借款。故对于以上数额较大的转账,小东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以上款项系情侣之间的日常生活开支,因此认定小思与小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遂将双方的转账总额扣除赠与性质的款项后相抵偿,确认小东还应向小思归还借款四万多元。在依法送达判决书给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法官提醒

情侣之间借款大多发自心、源于情,但由于双方在借款期间是情侣关系,笔数多、金额或大或小,且往往都没有签订借条,很难判断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

一、情侣之间若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款项支付最好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能够显示双方实名信息的付款方式,以便留存证据材料;即便因情侣关系的原因不方便留存书面证据,最好在转账时填写好备注或者转账完毕后留下确认对方收到借款的回复,以便日后确定款项的性质。

二、若因一方要求将款项交付给其他人的,也应在借款凭证上注明谁为实际借款人,并且核对好收款人身份情况;同时,最好保存对方要求交付款项给其他人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发生财产纠纷后,为避免双方的部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影响双方及其家人的公众形象与生活,情侣双方应理智、积极地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彼此的影响。尤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厘清事实,切莫隐瞒,造成案件缺席审理,导致最终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陈枢文 谭永范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