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中国首次将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结合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实施家庭教育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连续发出了两份家庭教育令。
当天,该院邀请平南县妇联四级调研员、权益部部长易超珍到现场对义务履行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依法纠正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护职责,主观上忽视了孩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责令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关注被监护人的生活和学习状况,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如义务履行人违反家庭教育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中国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对青少年的全面健康发展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对照顾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外延,更是将“依法带娃”上升到法律层面,把“家庭主妇”和“家庭煮夫”的价值纳入法律保护当中,要求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亲自教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到孩子的抚养、教育上。有效防止“丧偶式带娃”行为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