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袭警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该案是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新增罪名纳入《刑法》正式实施以来,平南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持锄头将平南县东华乡某村屯附近水渠毁坏。在民警传唤郭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过程中,郭某不断用粗言秽语谩骂民警、用双手拍打辅警头部。在派出所中,郭某态度依旧嚣张,向民警吐痰、抢夺执法记录仪、脚踢办案区铁门并企图逃跑。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郭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遂依法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的单独入刑,并将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区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该案的判决对袭警犯罪敲响警钟,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切不可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潘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