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虽然出院了,但还是行动不便,我再也不敢酒后开车了。”说话的是一名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王某某。
为进一步打击危险驾驶犯罪,遏制酒驾醉驾高发态势,7月9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平南县交警大队大安中队“三家联动”将刑事法庭“搬”到了藤县天平镇,并由法院宣布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对该案当庭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9月9日晚上17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平南县大安镇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护栏后又与同向行驶由赵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身上多处骨折。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王某某因此次事故受伤至今行动一直不便,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官决定启动巡回审判方式,深入被告人家中就地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官经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次公检法“三家联动”针对的酒驾案件巡回审判,整个庭审过程却简洁规范,做到了快诉、快审、快判,切实解决了被告人的种种不便,保证了该案的审判质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