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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法院发布青少年溺水死亡事故判决案例
作者:潘文华  发布时间:2021-07-07 17:30:54 打印 字号: | |

 

暑期防溺水天气逐渐变热因青少年儿童冒险玩水导致溺水身亡的惨痛事件时有发生每一起案件都令人痛心为以案示警杜绝溺水悲剧特此公布4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邀约同学江边游玩,花季少女落水溺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2日晚,小夏(化名)与同校同学小静(中途被其父带离)、小菲、小林、小悦(均为化名)通过QQ聊天相邀到平南县江北公园玩耍,正值洪水上涨期,小夏提出去江边大平台、深水区玩水,其余三人没有跟随,小夏便独自去玩水,直至发现小夏溺水后,三人对其展开施救,均没有成功,小夏最终溺水身亡。案发河段打捞现场事故发生后,小夏的监护人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涉案青少年及其父母和县住建局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1、小夏与被告小静、小菲、小林、小悦与同校同学均是年龄相仿的同龄人,他们相约去事发地游玩,属于自担风险的民事行为。小静中途离开,对后续发生的事情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后续玩耍中,小夏自己提出并独自去玩水,溺水后,三被告施以救助但不成功,对溺水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住建局作为事故发生地江北公园的管理者,已在江北公园栏杆等处设置有“禁止游泳”等警示牌,已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对事故发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水塘浮起2岁童尸,家长自担9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3日清晨,原告唐某因不见女儿小琳(化名,殁年2岁),经过半个小时的寻找也未找到,直至小琳在案涉水塘浮起,经送至医院,当天抢救无效后死亡。

另查明,案涉水塘曾由被告唐某勇承包养鱼,后唐某勇使用钩机对事发水塘的淤泥进行过挖掘,水深70厘米。事故发生后,原告唐某将唐某勇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1、受害人小琳属于幼儿,其监护人应时刻对幼儿进行监护,不应脱离监护人的视线范围,而在案发当天早上,小琳的监护人疏于监护,导致小琳从没有防护安全措施的台阶走下到水塘溺亡,因此,对小琳的死亡,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系造成小琳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2、被告唐某勇对案涉水塘具有管理义务,该水塘边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水塘本身是淤泥并储有水,被告对水塘进行挖掘进一步增加了安全隐患,因此,被告的行为及对水塘的管理过失也是小琳受害发生的一个原因,其对小琳受害具有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法院经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49290.92元,确定由被告唐某勇对原告唐某的损失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唐某自行承担90%责任;并依法判决被告唐某勇赔偿44929.09元给原告唐某。

 

案例三:因贪玩溺亡电梯口,涉案方均难辞其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5日,原告的儿子小瑞(化名,殁年4周岁)在家门口与其他小朋友到村中文化室玩耍过程中滑入积水深约2米的电梯口,后被小睿的奶奶发现,经打捞后,小睿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原告将承建事发村屯文化室的颜某和事发村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吴某、莫某作为小睿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小睿为4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没有识别能力,导致玩耍过程中溺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应由两原告承担50%责任。2、被告某村屯是文化室的管理人,在文化室挖深约1.95米的电梯口,未将电梯口周围围封阻隔,也未设置警示牌等警示标志,存在潜在的危险,该村屯疏于管理,未尽安全监督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50%责任。3、被告颜某承揽该村屯建造文化室主体工程,2019年11月30日竣工后,颜某已将文化室交付该村屯管理,而溺水事故发生在2020年4月15日,颜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7377013.38元,确定由被告村屯赔偿给两原告368506.69元。

 

案例四:六岁男孩命丧储水池,家长一怒连告五村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8日,彭A(殁年6岁)、彭B、彭C等人驾乘同一辆摩托车前往某村储水池游泳,彭A在游泳过程中发生溺水事故,事故发生后彭A经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涉案储水池系附近五个村屯集体所有,原告遂将被告五村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1、案涉储水池系非经营性公共场所,不能对管理者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案涉储水池系满足村民灌溉农田以及洗衣服、洗菜等生活的需要,村民出入较为频繁,故五被告未给关栏门上锁是符合常理及现实需要的。2、五被告作为案涉储水池的共同所有人及管理者,在驾驶机动车前往案涉储水池的唯一通道上设置了关栏门且用电线关紧,并在关栏门及案涉储水池旁边设置了显眼的“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管理、注意义务。故在本案中,五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3、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警钟早鸣,警钟长鸣,警钟常鸣。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和管理者要认真看护孩子,教育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不到不熟悉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区域和水域游玩,在预防溺水这件事情上,不管你是学生家长还是老师等等角色,请一定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潘文华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