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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飞车党”恶势力犯罪集团领刑收监!
作者:潘文华 覃成成  发布时间:2021-07-05 17:44: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文等10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一审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成员黄某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文、林某海、咸某全、李某海、莫某胜、苏某锋以及黄某新、凌某康、莫某彬、莫某松、莫某林、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并筹资购买作案刀具滋事,慢慢形成了以黄某文为首要分子,林某海以及黄某新、凌某康等人为重要成员,咸某全、李某海、莫某胜、苏某锋以及莫某彬、莫某林、莫某松、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明显,重要成员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有组织地以暴力等方式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文、林鑫海伙同凌某康经密谋教训未成年被害人李某德,由凌某康驾驶电动车搭载黄某文、林某海到平南县镇隆镇某网吧找到李某德后,黄某文、林某海对李某德实施殴打,后林某海持刀将李某德划伤。

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彭某余、陈某林在大新镇看到由被害人张某乐、许某林(未成年)等人驾驶的疑似黄某文被偷的摩托车,被告人黄某文得知后遂纠集林某海、苏某锋、咸某全及同伙黄某新等人赶到现场,由于张某乐已离开现场,黄某文等人即持石头、木棍对被害人许某林实施殴打。许某林受威胁将张某乐约至大新镇某高速路桥底,被黄某新等人持石头实施殴打。

2020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文又以镇隆镇发现被害人李某超驾驶的摩托车疑似其被盗的摩托车为由,纠集苏某锋、咸某全以及同伙黄某新等人驾车将李某超逼停,逼迫李某超约疑似盗车的“二豹”出来,期间黄某文指使同伙去往大成某处取来刀具,约“二豹”未果后,黄某新持刀将被害人李某超砍伤。

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文应他人要求帮拦截在平南二桥与大成人打架的木圭人,遂纠集林某海、李某海、苏某锋等人持铁水管、砍刀在镇隆镇十字路口附近伏击,未成年被害人赖某良等人途经此处被黄某文等人开车追逐、拦截。其中,黄某文、李某海、苏某锋、彭某余伙同黄某新等人打砸了对方一辆摩托车;林某海等人拦停赖某良等人后持刀砍了对方一刀,后其余同伙亦持铁水管、砍刀等工具对被害人赖某良、覃某鸿、张某福进行殴打。

 

2020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文及其同伙以不许其他乡镇人员在镇隆飙车为由,召集林某海、苏某锋、咸某全等人准备好砍刀和辣椒水,驾驶摩托车到平南南站站前广场用辣椒水喷射、恐吓、驱赶骑改装摩托车在该处玩耍的被害人陆某才、李某洲、覃某林、何某、莫某颖等人,被害人李某洲等人骑车离开过程中,黄某文带领林某海、苏某锋、咸某全以及黄某新、莫某彬、凌某康、莫某胜、莫某松、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分别持刀追逐、拦截、殴打被害人李某洲等人,导致李某洲受伤,财物受损。作案后黄某文等人集中到镇隆附近空地,部分作案人员向黄某文报告作案情况,黄某文指使同伙收集作案工具藏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文等10名被告人结伙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10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以黄某文为首要分子,以黄某新、凌某康以及林某海等人为重要成员,莫某彬、咸某全、李某海、莫某胜、苏某锋、莫某林、莫某松、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经常在黄某文的纠集、组织、策划下,共同实施多次寻衅滋事的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平南县镇隆镇一带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内部存在较为明确的分工,具有一定的组织规约,首要分子和其他成员之间存在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具备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以黄某文为首的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步入常态化,长效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之年,平南法院紧密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此次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旨在巩固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粉碎蛰伏黑恶犯罪分子“收官即平安”的痴心妄想,践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为全县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潘文华 覃成成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