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平南法院审结一起涉野生动物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作者:潘文华 覃成成  发布时间:2021-06-22 16:36:10 打印 字号: | |

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从非洲、美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了大批野生动物,极大地丰富了我国野生动物物种资源,也极大地满足了科研、繁殖、教育和展览的需要。

近日在两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平南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88万元人民币

基本案情:2015年6月7日,原告平南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各签订一份《委托代理进口白犀牛协议书》、《委托代理进口非洲象协议书》,约定原告全权委托被告办理进口白犀牛、非洲象的相关手续并将上述动物运至原告所在地。平南法院审结一起涉野生动物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协议约定白犀牛和非洲象(均为南非种群)各12头,均为60万元人民币/头,总金额1440万元,用途为引进种用及观赏,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总金额的10%的定金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进出口和运输手续,导致合同约定的标的至今未能完成进口。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定金,但被告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现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两案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白犀牛协议书》、《委托代理进口非洲象协议书》;2、被告双倍返还两案定金共计288万元给原告。

2020年以来,平南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涉企案件1085件,结案867件,结案率为79.91%。该院认真贯彻落实贵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合同专项实施方案,为全县企业诉讼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增强全县吸引投资的能力。(潘文华 覃成成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