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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平南县11名涉毒人员被依法判决刑罚!
作者:潘文华  发布时间:2021-06-18 17:53:25 打印 字号: | |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认清毒品的危害,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禁毒的自觉意识,6月18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涉毒品犯罪8案11人进行了一审公开集中宣判。

案例一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上成驾驶汽车搭载被告人卢超龙、林树能从大安镇出发到达太平镇约定地点后,卢超龙和林树能携带事前由杨上成提供、准备好的毒资6200元向他人购买了一包净重18.09克的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三名被告人在返程途中被当场抓获。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遂依法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案例二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覃小林与被告人粟飞龙前往容县购买毒品,二人在返程时,被民警设卡拦截,民警从二名被告人处扣押到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开心粉”)共计50克。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遂依法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案例三

2020年3月5日,经微信联系后,被告人韦才贵将一包重29.7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兵(已判刑)。韦才贵通过支付宝收取了上述钱款后,将毒品放在平南县某村屯一石碑后面,待朱兵、蒋金成(已判刑)二人拿到毒品驾车返回大新镇途中被民警拦截并查获上述毒品。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遂依法以被告人韦才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案例四

2020年12月25日,邹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杜勇联系购买毒品后,用微信红包方式支付了220元给杜勇,杜勇随后将毒品放置在平南县某街道路口街牌处,邹某某随后去到上述地点取走毒品。当日邹某某再次联系杜勇购买毒品并支付了220元毒资,随后邹某某在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邹某某处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0.08克。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遂依法以杜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五

2021年2月2日,被告人覃林宗经电话联系后,在大新镇某食店内将净重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330元贩卖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遂依法以覃林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六

被告人姚达放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姚达放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在平南县某村屯住宅私藏了一瓶毒品美沙酮,随后民警从上述住宅查获毒品美沙酮220.62克。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遂依法以姚达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七

2021年4月1日,何某某联系被告人聂永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二人在丹竹镇某村一处龙眼地交易毒品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何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0.08克。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遂依法以聂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八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韦鹏成在平南县某KTV包厢内容留苏某某等4人吸食毒品氯胺酮等。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的物品及吸毒人员鼻腔提取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氯胺酮。

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遂依法以韦鹏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次集中宣判,旨在加深群众对毒品危害、毒品犯罪严重后果的认识,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下一步,该法院将继续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不定期开展禁毒集中宣判和禁毒普法。(潘文华)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