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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以个人名义举债,妻子到底要不要一起还?——民法典时代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则
作者:谭永范  发布时间:2021-06-07 16:44:54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你老公借了我50万,你们俩赶快还钱!

妻子:借条是他签的,钱又不是我用的,你找他去!

债权人:2021年了,我也是学了点民法典的!你们夫妻俩都别赖账!

平南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小陈和小钟原为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4年间,小陈因经营生意需要找林某借了48.8万元,而后经双方结算小陈尚欠林某借款本金40万元,并且重新订立借条。经林某多次向小陈催收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陈和小钟夫妻共同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另算)。

法院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小钟答辩称其早在2012年就与小陈分居,并于2019年离婚,其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使用借款,亦没有参与到小陈开设的公司经营的活动,并且也向法院提交相应的固定工作证明及收入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首先要有双方借款的合意或者一方事后的追认;其次,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后,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生产经营情形。由于林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情况,法院一审不予支持其请求由小钟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请。林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并称小钟任职小陈公司的监事一职,具有共同经营的合意。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债务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钟任该公司监事,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的职责是监督公司日常经营是否合法、是否损害股东权益,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同时,小钟一直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案涉债务形式上没有小陈与小钟共签,小钟事后也不予追认,林某所举证据又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实质上为小陈与小钟的夫妻共同债务,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释法

近年来,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夫妻一方因一时所需对外举债,让越来越多的家庭背上了巨额负担。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虽说婚姻是夫妻同甘共苦的承诺,但在法律层面,夫妻一方所欠之债还真不一定要二人“有难同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现实生活中备受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的;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法条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尤其关键。家庭日常生活消费主要为衣食住行以及医疗、子女教育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常生活消费的范围和认定也在随之变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则需要债权人对此进行举证证明,债权人不能依法举证的,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现实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债务为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所负,或者债务为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所负但夫妻双方共享收益,以及其他可以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由此可见,民法典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夫妻一方无辜“被欠债”。就夫妻举债一方而言,需要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应明确借款用途。如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尽快收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同时提醒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电话录音等形式取得配偶的追认。就债权人而言,出借时除应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考虑其婚姻状况,如能让债务人夫妻“共债共签”,则能减小风险,如果不能满足“共债共签”,则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平南县人民法院-谭永范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