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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平南法院判决排除妨碍,助力乡村振兴
作者:黎钦月  发布时间:2021-06-01 15:02:30 打印 字号: | |


为更好地把队伍教育整顿实效转化为“司法为民”行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5月24日,在平南法院开展相邻纠纷矛盾大化解活动”中,民一庭法官走进乡村,并一审依法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相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同为平南县安怀镇某村某屯人。被告房屋北面是一条东西走向的公共通道,东与都坡屯总路连接,西端与原告等户房屋门口道路相连,南边是道路排水沟。原、被告的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是砖瓦木结构,改革开放后原告各户陆续拆除旧屋建成钢筋水泥结构的楼房,运输建筑材料的大中型农用车辆,可直接从该通道运送到工地、农田。通道两边原来均有排水沟,被告拆旧建新房屋时占用了排水沟位置。2015年原、被告共同商议筹集资金,用水泥混凝土将该道路路面硬化。路面硬化后,被告在水泥混凝土路面用水泥砖砌建一条长20米,宽0.4米的檐阶,该路段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宽度由2.3米变窄为1.8米,影响原告车辆出入的正常通行。原、被告为此产生纠纷。某村村委曾于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多次对原、被告纠纷进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所争议的道路属于原告方的出入房屋的通道,已形成多年,且在双方发生纠纷前双方一直没有异议。被告在通道硬化后砌檐阶,明显比同一通道边线突出,影响原告等人车辆出入通行,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拆除其建于广西平南县安怀镇的房屋(房屋位置:东面正门临入村大路,北面与某甲有隔路相邻,西面与某乙隔水沟相邻)北面、通往原告家的公共通道上的檐阶檐阶长20米,宽0.4米,恢复原状。

“相邻纠纷矛盾大化解活动”是平南法院在队伍教育整顿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十五大活动”之一,其内容是围绕乡村振兴“三清三拆”工作,妥善审理排除妨碍的相邻纠纷。该案的处理,是法院秉承“公正司法”理念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以司法之源助力乡村振兴“三清三拆”工作,在排除妨碍美丽乡村的同时,能够让原被告以理性的法治思想处理纠纷,不失为彰显法律权威的实效。(黎钦月)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