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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平南法院严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暨“公众开放日”活动
作者:潘文华  发布时间:2021-05-24 16:31:48 打印 字号: | |

在当前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平南县人民法院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动力,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具体审判工作中,全力护佑辖区生态,致力服务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5月24日下午,该院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并邀请了平南街道瑞雁社区、凤凰社区、朝阳社区12人走进法院参与“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旁听刑事犯罪案件宣判大会“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和熏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何浩、邓永祺等人经密谋,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和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由邓永祺等人负责联系从广东省运输工业固体废物“铝灰”到广西平南县上渡街道沙子岭旧“兵站”内,由何浩进行填埋等处理后,再将处理过的约18000吨“铝灰”卖给邓永祺,邓永祺再以每吨42元合计756000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的陶瓷厂。期间,何浩聘请被告人何日东、姚家梁做门卫,负责运输“铝灰”车辆出入的登记、指挥监督堆放、填埋等工作。至案发,何浩获得他人支付的“铝灰”处理费309443余元,获得邓永祺购买处理后的“铝灰”费用532249余元,共获利841692余元;邓永祺从中获利223751余元。

经检验,平南县上渡街道沙子岭旧“兵站”内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为第一、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浩、邓永祺、何日东、姚家梁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浩、邓永祺、何日东、姚家梁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浩、邓永祺密谋后,积极实施处置有害物质行为并从中获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日东、姚家梁为同伙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提供帮助行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何浩、邓永祺、何日东、姚家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何浩违法所得人民币841692元、被告人邓永祺非法获利人民币2237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潘文华)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