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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平南法院集中公开宣判盗抢骗刑事犯罪案件
作者:潘文华 覃成成  发布时间:2021-04-30 15:42:5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展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扎实推进党史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开展。4月29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举行盗抢骗集中公开宣判大会,依法对黄显东犯抢劫罪;谢凯棠犯诈骗罪;林育贤、杨朝辉、韦坤煵、韦振芳、唐荣、李志山等六人犯盗窃罪,共七案八名被告人进行集中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黄显东犯抢劫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7日11时许,谢某成、黄某武、王某义、谢某、黄某维、黄某桂(均已判刑)等人经商议向关某林索要钱财,由黄某武打电话给关某林,以介绍生意为由约关某林到平南县。当日18时许,关某林、李某健开车到平南县大桥底时,王某义、谢某成、黄某武等人将关某林、李某健两人挟持到租乘的面包车上,直奔平南县丹竹镇旧飞机场后,与接通知携带刀具赶到的黄某春(已判刑)和被告人黄显东会合,由王某义、谢某成等人持刀威胁并强行搜身,当场劫走关某林现金2300元及价格共21130元的金项链一条、手机一台和李某健现金4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显东于2020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显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判决黄显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谢凯棠犯诈骗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谢凯棠以认识人能帮被害人黄某淮将因超载被查扣的货车赎出来为由,骗取黄某淮人民币31000元,并将所得款项用来偿还赌债以及日常开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凯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谢凯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林育贤犯盗窃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林育贤将被害人郑某忠堆放广西平南县三桥旁边某沙场价值22000元的三块地磅铁板盗走后卖给做金属回收生意的李某,得款22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育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育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杨朝辉犯盗窃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底至12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朝辉窜至平南县某小区后门,将被害人陶某燕一辆价值1060元的电动车盗走。2020年12月3日,杨朝辉窜至平南县某旅馆后门,将被害人潘某林一辆价值1380元的电动车盗走。2020年12月12日,杨朝辉窜至平南县某商铺门口,将受害人黄某玲的一辆价值1000元的电动车盗走。2020年12月29日,杨朝辉窜至平南县某商行门口,将受害人杨某一辆价值1360元的电动车盗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朝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朝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韦坤煵犯盗窃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韦坤煵窜到平南县六陈镇某村甘某玲家里,将其放在一楼大厅价值550元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2020年9月2日凌晨,韦坤煵窜到平南县六陈镇某酒家内,在服务柜台盗走现金若干元及合计约240元红酒、红牛饮料等物品。2020年9月10日,韦坤煵窜到平南县城湖路某住宅内,将停放在一楼大厅内价值810元的一辆电动车盗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坤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韦坤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被告人韦振芳犯盗窃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韦振芳先后窜到平南县寺面镇某银行附近一卖刀具的地摊旁及一卖狗摊旁,分别扒窃了被害人陈某森身上的现金65元、被害人赵某邦身上现金78.5元,后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振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振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七、被告人唐荣、李志山犯盗窃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唐荣、李志山经密谋后,窜到平南县平南镇龙祥二路路边,利用购买的锤子和铁锥,先后将停放在该处的两辆共享电单车的脚踏板撬开,盗走了车内共价值1824元的电瓶,并损坏了价值255元的电池盒盖板、电池锁等物品。后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荣、李志山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次集中宣判的7起“盗抢骗”犯罪案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该院以人民为中心,将继续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敢于担当作为,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侵害民生民利的各类犯罪案件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潘文华 覃成成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