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南县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顺利执结一起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8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劳某将其在某公司所占50%的股份以人民币118596元的价格转让给被执行人吴某。当日,吴某向劳某支付了30596元,并承诺余款88000元分12个月内还清。直至2019年2月4日,吴某只向劳某支付了10000元,剩余78000元迟迟未支付完毕。
经劳某多次追讨,吴某总是避而不见,劳某遂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支付转让款78000元。经法院判决,吴某应向劳某支付转让款78000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仍未履行。2020年8月19日,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吴某名下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次日,吴某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称其急需资金周转,法院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致使其公司难以运作。
考虑到疫情影响已导致一些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为助推企业顺利度过难关,及时解决当事人当前困境,法院执行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和解。
8月21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经执行法官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吴某一次性履行完毕转让款,最后,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更应秉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树立法律权威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