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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高发期!平南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溺亡案例!
作者:平南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7-16 15:32:10 打印 字号: | |

  上一周的朋友圈可谓热闹非凡高考旗开得胜等祝福语刷满整个屏幕除了这些各地公布学生溺水身亡的消息同样引起了巨大轰动。正值盛夏假期无处安放的青少年可能会相互邀约到野外水域游玩嬉戏周末、节假日、上下学途中就成了溺水高发时段。警钟敲响!刻不容缓!今天带大家回顾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青少年溺亡真实案例。


01水库嬉水致九去八还

法院判决十八人赔偿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9日,9名青少年相约到平南县镇隆镇某水库嬉水划船。在水边嬉水后九人上到一条小木船上,并将船下划到对面水边再折返。在折返过程中,因有人左右摇摆船只,致使船只进水下沉,船上人员全部落入水中。其中陈某辉、赵某、陈某广三人不会游泳。落水后,陈某广、赵某辉被同伴救起,而陈某辉因救助失败沉入水中。其余八人在上岸后便寻求帮助,并打电话报警。但仍挽救不了陈某辉年轻的生命,三日后,陈某辉的尸体被打捞上来,确认已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陈某辉的父母陈某进、蒙某芬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涉案八名青少年及其父母和水库养殖承包方以及某水库管理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进、蒙某芬作为陈某辉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放任陈某辉与朋友到水库划船游玩,认定负30%责任;相约同去水库游玩的周某文等人不顾多人同乘一小船负载甚大、容易沉船的危险决然上船,对不会游泳的陈某辉上船游玩不予阻止,并且在划船过程中有人恣意摇晃船只,最终导致船沉、陈某辉溺水死亡的悲剧,应承担主要责任,认定负60%责任;李某等人作为某水库的实际经营者,利用水库从事养殖并从中获取利益,相应地也应当对水库负有管理的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对其作业船疏于管理,应当承担6%责任;某水库管理处作为某村水库的管理者,对承包方利用其水库进行经营活动疏于管理,应承担4%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8名同行人或其父母连带赔偿155239元给陈某辉父母;水库养殖承包方连带赔偿15523元给原告;某水库管理处赔偿10348元给原告。


02女童失足溺亡于水塘

被告原告责任三七分


基本案情:2013年6月11日,柳某某(殁年八岁)与同村三个小孩路过上渡镇某村水塘时,不慎跌落水塘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柳某某的父母将多年前承租经营砖厂并开挖形成该水塘的被告陈某超以及该水塘的权属所有人平南县上渡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71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水塘是被告陈某超经营砖厂取土后形成的,在砖厂停止营业后却没有将水塘回填,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其应对柳某某的死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平南县上渡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是该水塘土地的所有人,陈某超不经营砖厂后,其没有将水塘交回给平南县上渡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被告平南县上渡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是该水塘的管理者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柳某某的监护人,平时疏于对柳某某进行管理和教育,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74724元,并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超赔偿原告52417.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03留守男童水库捞虾酿悲剧

父母监管教育缺失后悔晚


  基本案情:2015年5月21日中午,原告之子张某铭(殁年八岁)放学之后没有回家,而是自行在外吃完粉后回到学校,又于12时41分离开学校与其哥哥张某坤等人到被告某水库管理(下称某水库)的水渠处捞虾玩耍,在捞虾过程中,张某铭不慎跌入水渠中被水冲走,在某路口水渠处被捞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铭的监护人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平南县某镇某小学以及某水库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193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监护人有保护张某铭身体健康、照顾生活、进行管教等监护责任,但原告怠于履行监护和管教责任,致张某铭在读书期间长期处于无人接送上下学、偶尔中午自行在外就餐的处境中,原告张某及其母亲对张某铭监护管理不力,是导致张某铭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应由原告承担90%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小学为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能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张某铭的死亡没有过错,且案发时间和地点,不是学校管理的时间和管理的场所,张某铭受到人身损害不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水库作为水渠的管理者,应当在水渠距村较近、人员过往频繁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由于被告某水库未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张某铭的溺水身亡承担10%的民事责。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平南县某水库赔偿17538.15元给原告张某,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3个案件的3名死者中事故均发生在5-6月初夏或盛夏季节,1人为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人为8岁或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人均为小学学生。而这中间有1人。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即留守儿童悲剧为何频频发生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家长、 学校、 社会应当做些什么?


1.安全教育的缺失

  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善于模仿,对潜在危险的判断能力较弱,而家长往往疏于教育,放任子女的危险行为,在发现子女到江河水库嬉戏或游泳的危险行为后,未能及时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训诫和安全教育,导致悲剧发生。同时学校应开设一些险情自救的课程,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2.无处安放的假期

  暑假一直都是学生安全事故多发时段,子女放假后,监护人往往是将子女独自留置家中或交由监护能力较弱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进行看管。事实上导致了未成年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自行或和其他未成年同伴结伴下水游泳或嬉戏,这无疑正是在为意外溺水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

3.隐患水体的吞噬

  对于顽皮的孩子来说,不管是水塘、河道、还是湖泊,都可以成为他们玩乐的场所,但水火无情,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对危险的预知能力较差。建议城区以及各乡镇应加强对辖区内水体安全的监督、巡查、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体及时进行整改,在有条件的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