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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冰箱藏尸,平南法院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作者:韦露丝 潘文华  发布时间:2020-07-10 15:17:39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全国乃至全球都在努力抗击新冠肺炎,这次的危机也让人类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有了更深入的思考。野生动物是自然资源,更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事关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也是疫源防控的重要环节之一。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6月份,被告人莫某某在平南县官成镇某村其居住的房屋后面山岭,捕猎得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壁虎3条和白鹇2只,后杀害上述野生动物存放于自家冰箱中冷藏待食用。另查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莫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壁虎、白鹇,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作案后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两高两部《意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保护野生动物从来不只是一句口号,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平南县人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从严打击破坏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