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平南县人民法院于6月15日下午开展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动。为配合疫情防控要求,保证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不误,该院刑事审判庭决定使用远程提讯系统与平南县看守所连线,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对涉案6名被告人进行宣判,最大限度避免提押过程中出现感染的风险,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健康安全。
案例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易某乾经电话联系后,从平南县驾驶小车去到桂平市木乐镇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原路返回时在平南县镇隆镇某加油站往木乐方向50米处公路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拦截,民警在易某乾处搜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64.3克。
案例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忠驾驶小车搭被告人颜某锋从平南县城区出发去到藤县太平镇某村一铁棚处。后邓某忠从他人处拿回少量毒品到车上在颜某锋面前试吸,后邓某忠以36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包毒品回到车上,让颜某锋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好,后将该毒品放在其驾驶坐椅垫的左侧。当日16时许,邓某忠驾车搭颜某锋回到平南县丹竹镇某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车驾驶坐椅垫的左侧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9.82克。
案例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7日16时许,平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平南县丹竹镇某村路口将被告人卓某会驾驶的由藤县返回平南的小车截获,并当场从卓某会处查获毒品海洛因23.6克。
案例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罗某超经常到容县某镇购买毒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粟某源、李某科等人。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超与覃某奋(另案处理)合作贩卖毒品。2018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罗某超经与覃某奋商议购买毒品贩卖后,二人驾驶小车从平南县镇隆镇出发到广西容县某镇的一个路边山坡处向他人购买了50包毒品MDMA(俗称“开心粉”)贩卖,后来在桂平市木乐镇某KTV吸食了其中1小包,其余的49小包被公安民警从小车上查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净重为47.39克。
案例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瑞与吸毒人员余某堂经电话联系后,在平南县平南街道某村委会山岭背竹根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余某堂。余某堂拿到毒品后支付卢某瑞100元现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余下100元毒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余某堂身上扣押到重0.07克的海洛因1小包,在被告人卢某瑞身上扣到毒资100元、重0.25克的海洛因1小包。
法院依法判决:以上六名被告人行为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其中,被告人易某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邓某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颜某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卓某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罗某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卢某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平南法院保持严打态势,今年以来,平南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26件28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快审重判,不断加大对涉毒案件的审理力度,在依法审判毒品案件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了高效、有序的长效机制,形成打击毒品犯罪强大合力。下一步,平南法院将继续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毒品滋生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创建“平安、和谐平南”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