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排除妨碍”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难题之一,在依法执行的过程中,执行干警有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态度蛮横、诅咒威胁等各种各样的阻力。日前,平南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了这样一起“排除妨碍”案件,有效化解了积怨已久的邻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平南县镇隆镇某村屯的原告彭某甲、彭某乙和被告彭某丙均为该村屯村民。原、被告为前后屋邻居,两原告房屋与被告房屋同向,他们房屋之间隔着原告砌的围墙和公共水沟。两原告的房屋建于1998年,1998年至2013年两原告户将村路通往两原告房屋边的公共水沟盖上水泥砖作为通道通行。
2013年,彭某丙为了建房,与两原告口头约定,村路通往两原告、被告房屋的土地作为原、被告两方的通道共同通行,该通道涉及两块土地,毗邻村路的土地为原告彭某乙使用,与两原告、被告房屋相邻的土地为被告彭某丙使用,被告允许两原告平整与两原告房屋相邻的土地作为通道通行。从2013年至2017年,两原告户均从上述通道通行。2013年被告通过共同通道运输建筑材料建房。房屋建好后,被告彭某丙想砌围墙,需要使用彭某A、彭某B(第三人)的土地,叫来两原告、彭某A、彭某B一起协商,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彭某B要回原先答应给彭某丙使用的土地,被告认为无法砌围墙要求与原告的口头协议作罢,提出要回通道用地。2015年被告彭某丙另行开辟一条路,现在被告出入房屋从该路通行。2017年原、被告矛盾升级,彭某丙运输建筑废料等堆放在其使用的与两原告房屋相邻的空地上,两原告遂将被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某丙将堵塞原告房屋出入通道的障碍物清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恢复通道通行。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对任何一方权力进行扩展与限制时,都应当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进行,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彭某丙将堵塞原告彭某甲、彭某乙房屋出入通道的障碍物清除,排除妨碍,恢复通道通行。
判决生效后,被告彭某丙仍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5月15日上午,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并迅速拉起警戒线,在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情绪激动大放厥词并恶言诅咒执法干警,意欲阻挠执行,经执行法官耐心劝阻,被执行人情绪终于有所缓和后,执行法官依法对执行现场采取了强制措施。
该起排除妨碍案件的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平南法院执法办案的公信力,提升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得到了村委干部及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