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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少年服毒自杀,农资商店担责赔偿
作者:韦欣伶 陆超  发布时间:2020-05-15 08:53:05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农药属于剧毒性化学药剂,对人体有致命性的伤害。然而,平南县平山镇的一名中学生却购买并服下了农药。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农资店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六万多。

1基本案情

  受害者陈某生前就读于平南县平山镇某中学。2018年8月,陈某在平山镇某农资店购买了“2甲·敌草快”农药一瓶,并于当月19日0时左右口服约100ml。至次日上午9时许,陈某告知其家人口服农药的情况后,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8月22日3时,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父母认为,农资店售卖的“2甲·敌草快”农药属于禁用农药和假农药,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农资店老板认为,其没有向陈某销售农药。


2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陈某从被告处购买“2甲·敌草快”农药的事实。被告认为其未向陈某售卖涉案农药,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提出相反的证据否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所售的“2甲·敌草快”经检测,含有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种类不符的“百草枯”成分、农药登记证号不存在,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在医院对陈某抢救的过程中无法对陈某进行针对性的用药诊疗,最终导致陈某无法救治的严重后果。原告作为陈某的监护人,不注意其平时的思想动态及在校的生活和学习情况,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并且事发后二原告未能及时发现并将受害人送医院救治。而陈某作为中学生,具有一定的行为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农药的用途和毒性,仍然购买并喝下“2甲·敌草快”农药。原告及陈某均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院依法判决

  该案经过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确定被告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66404.29元。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