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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法院敲响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第一锤”!
作者:韦梓红  发布时间:2020-04-24 09:00:40 打印 字号: | |

  生活生产中,人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因为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问题本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但是总会有人为了一己私欲和无理要求,目无法纪,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扰乱社会秩序。2020年4月24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方某甲等六名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一年。该案于4月22日在平南法院公开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通过以案说法,扩大庭审教育功能方式,积极营造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氛围。


案件审理过程回顾

  法官在阅卷时发现,该案的其中五个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唯独是被告人方某甲不认罪认罚。法官思量:如果被告人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那么他以后还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更好地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挽救被告人,法官在开庭前对被告人方某甲进行了一次提讯,努力做其思想工作。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被告人方某甲恍然大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法官,我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可以对我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A、方某B等六人与平南县平南镇某村屯村民少则三四十人,多则一二百人,以政府强行征收他们的土地、补偿款没有到位以及赔偿过低为由,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8月27日、9月5日、9月20日、10月17日到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施工工地,通过用面包车、摩托车拦在施工工地大路中间、出动村民阻挠等方式,阻止工地的运泥车和钩机拉泥填鱼塘(已被征收的鱼塘),致使该楼盘施工方长时间无法正常施工生产。经鉴定,该楼盘7月30日、9月5日的财产损失合计3075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六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

  方某甲等六名被告人多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六被告人均系积极参加者,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方某甲等六名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方某甲等六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方某甲等六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六被告人均为积极参与者,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六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平南法院承办该案的蒙法官释法明理、悉心调解、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不仅促进村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得到妥善化解,同时也依法保障了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法律是冰冷的,法官是有温度的。我们在对被告人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惩罚不是最终目的,能让他们在以后的人生中知法守法才是我们的初心。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就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诉求,一定要坚持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若通过“蛮横无理”的违法方式表达诉求,对制造事端、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平南县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不变;坚决依法打击各类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犯罪的决心不变,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平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司法保障。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