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子随父姓俨然成为了大家约定俗成的规范,在我国颁布的最新的《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当今社会子女随母亲姓也已经屡见不鲜了。最近丹竹法庭调解了一起双方协议离婚后争夺子女抚养权和变更姓氏而引起的家庭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与李某曾经是夫妻关系,并生育了一子一女,两人婚后因某些原因感情破裂,自行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李某支付给女方林某一定补偿金,两个婚生子女随李某生活,由李某抚养。后来林某与他人重组了家庭。
林某诉称其在一次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子女生活得并不好,且子女不愿意回被告李某家,原告林某现在已经组成了新的家庭,有很好的生活条件将两个子女抚养成人,于是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将两个婚生子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并要求被告李某按《自愿离婚协议书》支付完剩下的补偿金。黄法官在查清事实后,案件进入审理过程,主办法官黄法官首先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黄法官发现双方的矛盾并不大,双方都同意婚生女儿由原告林某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李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且原告亦愿意放弃补偿金的请求,但原告同意上述调解方案的前提是婚生女儿随继父姓,而被告坚决不同意,且子女的改姓是需要子女父母的同意及配合。
黄法官先是和原告林某说清其中的法律关系: “哪怕是法院也无法插手孩子姓氏的更改,与其对簿公堂不如心平气和地谈一谈,况且当子女满十八周岁后可以自己去更改名字。” 接着又做被告李某的思想工作: “原告林某都愿意放弃补偿金了,你也应该大气点,你们俩各退一步,继续争执下去对孩子影响不好,一切都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通过黄法官耐心释法讲理,终于化解矛盾。双方各退了一步,被告李某同意配合将女儿的姓氏改为原告林某的姓氏,双方也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成年的子女如果需要更改姓名则需要其父母、收养人的配合与同意,如果是成年子女则自己有权利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名字只是一个代号,如果因为名字而引发家庭纠纷,那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