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请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26元,申请执行费4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李某名下房屋一幢,拟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法官驱车前往藤县现场勘查上述房屋,后发现该房屋的共有人是被执行人的妻子潘某,而且她之前已经把房屋出租了出去,租户用来做了幼儿园,并且租期是十年。潘某一家人当时情绪十分激动,认为这是丈夫的债务不应该处置到他们的共有房屋。“这房屋我也有份,你们不能处置。”当事人激动地说。法官解释道:“虽然被执行人是你丈夫,但是这房屋是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
法官当场和潘某解释这之中的法律关系,经过法官法理情理的耐心释明,并在调查了幼儿园当前的经营情况及租赁情况后,综合考虑到现在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背景下,努力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