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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利用土地共同诈骗五十多万元,平南法院一审判决!
作者:陈燕霞 潘文华  发布时间:2020-01-14 15:58: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德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祥东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德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黎某林;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德和及其同伙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黎某林;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德和、王祥东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58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黎某林、黎某章、黎某初。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黄德和以出卖平南县平南镇甘莲村的一块土地为由,骗取了黎某林130000元。

二、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黄德和伙同刘某义(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刘某义化名严辉冒充平南县平南镇甘莲村生产队长,以出卖平南县平南镇甘莲村的一块土地为由,骗取了黎某林90000元。

三、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黄德和以出卖平南县平南镇甘莲村的一块地价138万元土地为由,由被告人王祥东冒充平南县平南镇甘莲村大坪岭屯的队长,诈骗了黎某林、黎某章、黎某初三人共35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黄德和、王祥东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或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和、王祥东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和及其同伙在第二起诈骗中诈骗数额230000元证据不足,应以本院查明为准,现予以更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德和提出犯意且实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三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祥东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祥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和能够如实供述指控的第二起诈骗的犯罪事实,在该起犯罪事实中,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德和提出其在指控第二起诈骗中只骗得90000元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德和、王祥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祥东减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