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六陈镇某村多名村民怀疑遭举报系村干部所为,便合谋将村干部绑架,并索要16000元赎金作为赔偿,案发后,涉案多名作案人员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绑架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莫训宏、莫胜尧伙同莫胜乾、莫学文、莫华启、莫日华、莫训强(五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在平南县六陈镇新塘村某杂货铺聚赌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莫训宏等人怀疑是村干部李某举报,遂对李某怀恨在心,蓄意报复。
同年10月27日10时许,莫训宏提出并伙同其他同伙在杂货铺商议欲对李某进行报复,碰巧李某路过此地,莫训宏、莫冠荣、莫胜尧等人便将李某拦住并带到杂货铺内胁迫李某承认得向公安机关举报。在李某表示否认后,莫训宏、莫冠荣、莫胜尧等人就将李某劫至新塘村蒙村油菜桥(地名)附近的山岭,继续威逼李某承认得举报。李某再次否认后,莫训宏、莫冠荣、莫胜尧等一伙便使用绳索将李某的双手反绑,用衣服将李某的头蒙住,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被迫承认得举报并写了一张举报声明后,莫训宏等人强迫李某打电话回家叫家人送16000元来赎人。直至当日中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时,莫训宏、莫冠荣、莫胜尧等人才将李某弃在山岭并逃离。
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另查明,被告人莫训宏、莫冠荣、莫胜尧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10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训宏、莫冠荣、莫胜尧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绑架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训宏、莫冠荣、莫胜尧犯绑架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训宏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劫持、殴打被害人,索要赎金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莫冠荣、莫胜尧听从指挥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训宏、莫冠荣、莫胜尧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莫训宏、莫冠荣、莫胜尧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训宏、莫冠荣、莫胜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训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莫冠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莫胜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