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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某超市卖出2.4元过期糕点,法院判赔1000元给消费者!
作者:黎德群  发布时间:2019-12-13 16:37:54 打印 字号: | |

    如果你去超市买了一盒过期食品,你会怎么处理?先拿去和商家理论,还是自认倒霉先扔掉?近日,大安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为2.4元而引发的官司。到底怎么回事呢?且听我们慢慢道来。


    原告诉称,原告小甲诉称,2018年某天晚上9时许,小甲在大安某超市购买了五个特价糕点,共花费了2.4元,因为其女儿跟随她一起逛超市,在收银台结账后其便立即开封特价糕点给女儿吃,女儿吃的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蛋黄派已经过期。遂跟超市工作人员反映要求解决,后沟通未果,超市工作人员便通知店长小乙来处理。因为小票上面只注明特价糕点而没有具体的商品名称,小甲便要求小乙作出承诺在第二天中午之前处理,小乙便按照小甲的要求书写好证明并签名。后小甲又多次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原告损失2.4元及赔偿金1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大安某超市辩称,小甲购买的过期蛋黄派并非其销售的商品,小甲是在超市将近下班时间来购买商品的,当时小甲称事情不处理完毕就不给超市关门。为了让员工能顺利下班,并不知道事情经过的店长小乙按照小甲的要求写下说明书。该说明书其实是漏洞百出,且本案小甲曾向工商和药监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最终因为其投诉证据不足而予以撤销本案。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就原告所主张的过期糕点是否属于超市所销售的食品、被告应否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甲从超市购买涉案商品,小甲支付相应货款,超市向小甲交付货物并出具购物小票,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辩称从未销售过涉案商品,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且超市是具有优势证据的一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抗辩,小甲持有购物小票及商品实物,已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对超市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任何经营者都应严格遵守。超市作为经营者,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没有尽到高度审慎的审查义务,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应属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涉案商品已经不具备退货条件,可以由小甲自行销毁。平南县人民法院遂判决大安某超市退还货款2.4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给小甲。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买到过期产品,一定要记得保留相关证据、票据,与销售者协商未果的话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合法的权益。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