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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案例│30万雇凶绑票!孰料"出师未捷身先死"......
作者:陈燕霞 潘文华  发布时间:2019-12-23 16:25:06 打印 字号: | |

     奇葩年年有,每年都挺多相信各位读者今年遇到的奇葩事情也不少说到“绑架案”各位脑海是否想起了电影里那些凶悍的绑匪。在电视剧的剧情里边有些绑匪得手了有些绑匪却没得手得手的人大多锒铛入狱悔之晚矣没得手的是否能瞒天过海逃出法外。

   

    2019年12月19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绑架案案情十分简单情节却能堪比搞笑无厘头电影究竟发生了什么?基本案情: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阳邀请被告人吴宝华密谋绑架平南县某会所老板邓某全勒索钱。吴宝华因欠债太多,想要弄点钱,两人遂一拍即合。陈阳遂安排吴宝华租借小汽车、购买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并通过在腾讯QQ“杀某某会群”上成功邀约到被告人喻守戈、江雨晴,大谈“来广西帮我绑架个人”、“事成后可分得30万元报酬”等事宜。

   

    俗话说“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陈阳在网络上邀约绑架的内容几乎在同一时间被公安机关侦查到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迅速将嫌疑人锁定。2018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陈阳、吴宝华,还有千里迢迢从外省赶来的“杀手”喻守戈、江雨晴等人相约在平南县马练乡水晏村汇合并商量绑架分工事宜,因尚缺少一个人手以及如何分钱的问题尚未谈妥,四人决定绑架行动暂缓。随后公安机关将下榻在水晏村某宾馆的被告人喻守戈、江雨晴以及回到平南县城正吃宵夜的被告人陈阳、吴宝华悉数抓获至此四名被告人的绑架行动“出师未捷身先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阳、喻守戈、江雨晴、吴宝华结伙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准备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绑架罪(预备),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阳、喻守戈、江雨晴、吴宝华犯绑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阳、喻守戈、江雨晴、吴宝华为实施绑架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阳提出犯意并组织策划绑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喻守戈、江雨晴、吴宝华受被告人陈阳的安排进行犯罪准备活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守戈、江雨晴、吴宝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阳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喻守戈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江雨晴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吴宝华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