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7日1时30分,平南城区水母塘附近发生一起醉酒男子手持水果刀、电钻挟持他人事件。这名男子挟持的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伯父。而他甚至对赶来处理警情的民警"下狠手",导致两名民警受伤。
酒后闹事,威逼伯父交出车匙
2019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允在醉酒状态下与其女朋友打电话,因受女友言语刺激,情绪激动的陈某允手持水果刀、电钻来到其伯父陈某房门前,用刀划、脚踹房门等暴力方式逼迫正在房里睡觉的伯父陈某借小轿车给其前往大鹏接女朋友。因担心“老侄”闯大祸,伯父陈某在和被告人陈某允周旋期间已经报警,并答应陈某允“亲自开车送他去大鹏”。
“上当受骗”,挟持伯父伤及民警
被告人陈某允手持电钻与伯父陈某来到楼下,接到警情的民警也随之赶到了现场。由于伯父陈某不愿交出车钥匙,情绪激动的被告人陈某允抓住伯父的衣领用电钻恫吓、逼迫其伯父交出了车钥匙并打开车门进入驾驶室启动了汽车,民警见状迅速上前制服被告人陈某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允当场反抗并用电钻戳伤一名民警额部,并致另一名民警手指擦伤。
过堂受审,自食恶果悔不当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允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短刀一把、电动钻一个,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在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群众权益的重担,在执行公务时理应受到大家尊重和积极配合,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允却反其道而行之,其行为已威胁到办案民警的人身安全,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所有公民共同努力维护,我们应时刻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坚决不能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