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上午,平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盗电动车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蒙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蒙某辉自2017年起,每年都因盗窃“进宫”到今年已是第四次。活脱脱的惯犯一枚。
先来看看他的前三次“进宫史”:2017年6月21日,蒙某辉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12日,蒙某辉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12日,蒙某辉再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成想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看来这位小伙早已偷盗成瘾,出狱当天就作案,接下来等待他的,将是第四次牢狱之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蒙某辉途经平南县平南镇中心广场旁某网咖门口时,看见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180元的电动车没有拔出车钥匙,遂将该车盗走。次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蒙某辉人赃并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蒙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蒙某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某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蒙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一、关于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关于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之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