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平南县原农业局局长黄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平南县镇隆镇党委书记、平南县大新镇党委书记、平南县农业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228.5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法庭围绕犯罪过程、数额认定等主要犯罪事实着重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黄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