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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龙山帮”17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陈慧霞  发布时间:2019-05-06 15:45:00 打印 字号: | |

430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韦日柱为首的龙山帮涉黑组织二审宣判,驳回韦日柱等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审判决。

该涉黑组织的领导者韦日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黄海江、郑震等16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年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部分成员还被剥夺政治权利

        韦日柱等17人均为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或中里乡人。20072008年期间,被告人韦日柱等人聚集十多名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中里乡一带(简称龙山籍)的男子,以收“保护费”为主要形式,多次在贵港市城区的业场所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被告人韦日柱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12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于2013122日被获准假释。出狱后,被告人韦日柱借经营生蚝、啤酒等生意为名聚拢一批龙山籍人员。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韦日柱替蔡某某向黄某娟等人催债,黄某娟及其家人被迫将贵港市龙岗小区200号房产过户到蔡某某以及债主梁某甲名下(梁某甲名下的由其弟弟梁某乙代持),后被告人韦日柱等人强行占用该房子作为据点,通过发放工钱、免费提供食宿、安排组织成员到酒吧娱乐、花钱或出面帮摆平事端等手段,拉拢、网罗了一批贵港市龙山籍的社会闲散、违法劣迹人员,购买铁水管、刀具等作案工具并共同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156月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组织成员较为固定且超过10人,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对外号称“龙山帮”、“万事通”公司。被告人韦日柱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成员奉为“柱哥”,在组织内部拥有发放工钱、安排食宿、组织玩乐、决定事情处理方式等权力,在组织内有绝对权威。被告人覃寿学、黄海江、潘绍权、郑震是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覃寿学在龙山籍人员中有人脉、有号召力,韦日柱团伙形成过程中,覃寿学带领黄海江、潘绍权、廖沙等人加入,壮大了团伙声势;黄海江、潘绍权、郑震在韦日柱的领导下,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郑震还负责啤酒销售业务,管理公司财务。覃银豪、韦星旭、磨健志、覃敬孟、黄亨、廖沙、廖柏洁、覃乃象、潘启超、黄登辉、刘国入、黄立栋等人在黄海江、潘绍权等人的带领下,参与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规约,韦日柱是组织的领导者,在组织内部有绝对的话语权,其他组织成员对韦日柱要服从,且听从黄海江、潘绍权等人的号召,否则就会被组织疏远;组织内部要求,成员之间要相互团结,相互帮忙,一旦有事情发生经组织成员通知,必须快速到场;组织成员发生了事情,要向韦日柱汇报,由韦日柱决定事情后续处理。

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恶意追债索取佣金以及强占民宅,聚敛财产约人民币50万元。该组织将收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钱、安排食宿、发放节日福利、日常喝酒娱乐、为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用、摆平事端、购买作案工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有组织实施的刑事案件11起,违法案件8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5个罪名。该组织作案组织性明显,19起违法犯罪案件中由被告人韦某柱直接组织、策划、指挥的案件有11起,其他成员按组织惯例等实施的有8起。该组织作案暴力性、胁迫性明显,直接使用刀、棍等作案工具的案件6起。

以被告人韦日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贵港市城区一带,长期通过非法手段替他人催收债务,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同时为了壮大组织声势,提高组织影响力,实施了敲诈勒索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于贵港市城区及周边乡镇,欺压、残害百姓,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响。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韦日柱等17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应按照其相关罪行予以惩处。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