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韦某亮等16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同时责令16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追缴16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此案件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中区法院审结的首起涉恶案件。
2015年10月前后,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梧某南、韦某锋及龙某经商议共同出资成立帝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某亮,工商登记股东为韦某亮、董某勇。帝州公司以替他人追债为主业,先后吸收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在柳州市范围内向多名被害人追讨债务,从而形成以韦某亮、梧某桥为首要分子,以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从追回的债务中收取20%至30%的佣金以及向部分被害人强行索要“茶水费”、“好处费”等为经济来源,扣除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余款主要由韦某亮分配给参与追债的成员。
2015年,被告人董某勇通过网络先后购买了两支气枪以及铅弹等,并藏匿于其住处。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气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亮等16人采用以暴力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向被害人追讨债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董某勇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等16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城中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柳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