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超犯罪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廖某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高某超以给毒品吸食以及金钱为对价,邀被告人廖某波驾驶吉普小车搭载其从广西鹿寨县前往平南县镇隆镇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下午15时许,当廖某波帮高某超联系并购买了825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二人正欲驾车从平南县镇隆镇拥平村高铁桥附近返回鹿寨县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二人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用背包、锡纸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499.15克,在附近花生地里查获廖某波丢弃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24克。从上述扣押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8年4月27日、28日,被告人高某超明知简某俊等人贩卖毒品,仍提供银行账户给对方用于收取毒资共8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超、廖某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利用交通工具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超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资金账户供他人收取毒资,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超犯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廖某波犯运输毒品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高某超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超、廖某波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超出资购买毒品,被告人廖某波负责驾车,联系卖家并帮忙购买毒品,二人一起共同运输,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超、廖某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自然人犯洗钱罪,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