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平南县首例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梁某成在珠江平南段放流成鱼55千克和幼鱼7108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受损水体。
本案由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南县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组成以副院长陈文胜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志等人出庭履行职责。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梁某成于禁渔期期间,在平南县大安镇新儒村新三屯附近对出的白沙江江段用电力方式进行捕鱼,后被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瓶、升压器、捞缴、电线、竹竿等电鱼工具和渔获物13.725公斤。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就此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进行研究评估,建议强制梁某成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研究生态修复,采用直接放流成鱼55千克和幼鱼7108尾,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成的犯罪行为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破坏,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强制梁某成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于法有据,请求适当,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亦愿意放流成鱼和幼鱼,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梁某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平南县首例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体现平南法院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的贯彻落实,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以及严厉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力度,同时也对社会上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及潜在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