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叶某华、原某森、李某海、吕某麟、陈某麟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罪一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叶某华等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年初开始,以叶某华、原某森、李某海、吕某麟、陈某麟与陈某飞(另案处理)等14人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平南城区实施了多起犯罪,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华路过平南城区乌江水闸桥路边时被何某龙泼烧酒,叶某华怀恨在心,当晚叶某华将事情告知陈某池。后陈某池、李某云提出要为叶某华出头,并于2017年2月7日晚上,带叶某华、原某森、陈某麟等十多人驾驶摩托车到平南县乌江旧水闸桥附近经营的杂货铺时,追赶并殴打何某龙。其中叶某华持刀打、李某龙拿摩托车锁头打、胡某杰拿伸缩棍打、黄某全等人用铁水管打。陈某麟负责开摩托车接应李某云等人。何某龙被殴打倒地头部受伤流血。经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龙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何某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2018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陈某俊伙同胡某华、吴某宝在平南县城区某便捷酒店门口盗窃了陈某池放在电动车内的衣物。后陈某池通过酒店监控发现盗窃其衣物的其中一人是陈某俊。当晚21时许,陈某池、李某云纠集叶某华、原某森等人带上刀、伸缩棍等工具约陈某俊等人在城区八达街热卖场门口“倾数”(谈判)。后陈某池等人以陈某俊不承认偷衣物为由对陈某俊及其摩托车进行殴打、砸。经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俊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陈某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俊被打砸的摩托车损坏价值人民币930元。三、2017年12月9日23时许,刘某琦、范某勇、王某?鋈?说狡侥铣乔?诮?」愠⊥妗@钅吃啤⒘帜澄摹⒃?成?⒙滥?黾莩稻??」愠∈彼?椒⑸?诮牵?钅沉?旖辛帜澄拇虻缁敖欣戳顺履吵亍:蟪履吵亍⒗钅吃拼?帜澄摹⒃?成睢⒘耗衬堋⒙滥?隽?思莩祷氐轿诮?」愠∮蒙焖豕鳌⒛ν谐邓?贰⒆┩放勾蛄跄崇?⑼跄?龆?瞬⒋蛟伊搅镜缍?岛头旁谑?郎系牧教ㄊ只?>?痉??ㄖ行亩酝跄?觥⒘跄崇?娜颂逅鹕顺潭冉?屑?ǎ??怂鹕顺潭确直鹞?嵘硕?丁⑶嵛⑸恕M跄?觥⒎赌秤卤淮蚶玫牡缍?邓鸹导壑捣直鹞?嗣癖?070元、2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华、原某森、李某海、吕某林、陈某麟参与李某云、陈某池组织的恶势力,在公共场所,持刀、棍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举证、质证。平南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此次公开审理叶某华等5名被告人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是平南法院继12月3日公开宣判贵港“龙山帮”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后,持续加大对各黑恶势力的依法打击力度的又一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营造扫黑除恶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推动平南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