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司机醉驾肇事致二人受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全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某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南县西江二桥由北往南行驶至桥中段时,越过中心单实线,与对向驶来的由被告人黄某松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醉酒驾驶并搭载被害人黄某荣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全、黄某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全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荣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全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9.42325mg/100ml,黄某松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20535mg/100ml。
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调查后认定,黄某全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某松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黄某荣在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黄某松当即现场报警,并和医务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在接到交通警察电话通知后,两被告人均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黄某全、黄某松与被害人黄某荣达成协议,黄某全赔偿75000元给黄某荣后取得黄某荣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全、黄某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全、黄某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司机一滴酒,亲人一行泪”,这样的标语在马路上随处可见,因为酒驾事故时有发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三岁孩子都朗朗上口的句子,作为一个成年人,怀着对生命的侥幸,这是对自己,对家庭,对所有人的不负责,通过这起事故希望都敲响广大司机安全意识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