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毒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胡某生,现年29岁,系平南县官成镇育梧村人,201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满释放后,胡某生于2018年4月8日邀约骆某、陈某到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骆某、董某、陈某等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据证人骆某证言证实,当天,胡某生发信息让其找点冰毒吸食。后其买了200元冰毒去到胡某生租住的房屋内,与胡某生、陈某轮流用吸毒工具吸食了冰毒。当日13时许,其又叫了董某来到该租房一起吸食剩余的冰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该租房内依法扣押打火机、锡纸、自制的矿泉水瓶水烟壶等吸毒工具。
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胡某生、骆某、董某、陈某的尿检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董某、骆某、陈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毒品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顽疾,历来是我国刑罚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借用或租住的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胡某生容留他人在自己出租房吸食毒品,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因此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这种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