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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平南一男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刑

作者:谢胜东 周玲  发布时间:2018-11-30 15:31:38 打印 字号: | |
卢某被抓获现场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卢某经微信联系好买家后,驾驶小汽车携带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燕隼一只、黑翅鸢两只前往平南县高铁站进行出售,后在高铁站广场路口边等候买家前来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在其驾驶的汽车上查获燕隼1只、黑翅鸢2只。经鉴定,上述查获的3只鸟类均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列入CITES附录II。

     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3只,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然予以收购、运输和出售。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载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即不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收购、运输、出售上述动物制品亦构成犯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具有收购、运输、出售其中一行为,即构成犯罪。罪名一旦成立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胜东 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