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依法对9起毒品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5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江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牟利,其中运输毒品249.52克,包括海洛因148.31克、冰毒101.22克;贩卖毒品17.78克,包括海洛因13克、冰毒4.78克。
案例一: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江某搭乘江某甲驾驶的白色女装摩托车从藤县出发,途经平南县安怀镇并去到安怀街的某服装店选购商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96.2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江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运输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江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二:2017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覃某和黄某经密谋后,由黄某驾驶小汽车搭覃某前往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返回桂平市,于次日凌晨途经平南县丹竹镇时被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拦截,黄某驾车搭覃某冲卡后往丹竹镇方向逃窜,途中黄某弃车独自逃跑,覃某则驾车继续逃跑至丹竹镇华润水泥厂附近时被抓获,后民警分别在覃某身上、二被告人驾驶的小车上和逃跑路线的道路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52.0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结伙运输毒品海洛因且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覃某、黄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覃某还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好处,于2018年5月15日7时许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从藤县太平镇驾驶摩托车出发前往平南县官成镇欲贩卖给吴某,途经平南县同和镇妙客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黄某某身上扣押到重12克的毒品海洛因一包、手机二台及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将重12克的毒品海洛因从广西藤县太平镇拿到平南县官成镇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平南县人民法院将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对涉毒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努力营造打击毒品犯罪的良好氛围。